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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滁州城区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来源:滁州市教育体育局 2016-6-3 18:54:47

2016年滁州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琅琊区、南谯区教体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加强滁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管理,保障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能够正常入学,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皖教基〔2016〕4号)精神,现就今年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管理

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两区教育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招生原则

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免试入学”的基本原则。

三、学区划分

今年小学和初中学区按《滁州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滁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调整方案的通知》(滁教体基〔2015〕7号)执行。

四、入学方式

1.滁州城区实际居住地儿童少年入学,具体参照附件第一章相关条件执行。

2.特殊群体儿童少年入学,具体参照附件第二章相关条件执行。

3.无法认定实际居住地的儿童少年入学,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将参考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到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五、相关要求

1.小学招生工作由两区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小学升初中工作按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2016年滁城小学升初中工作时间安排表”组织实施。

3.实行公示制度。小学招生工作,各小学需将新生入学信息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公示一周;小学升初中工作,各小学需将采集的小学升初中学生信息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公示一周,各初中需将核查后的小学升初中学生信息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公示一周。公示时须公布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基教部门和监察部门电话号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加强招生监管。市、区各中小学要成立由责任督学牵头、各界代表参与组成的招生监督委员会,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市教育体育局将加大督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5.两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附件:滁州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际居住地认定暂行办法

                                                                         滁州市教育体育局

                                     2016年5月24日

 附件:

 
滁州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际居住地认定
暂行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滁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城区户口适龄儿童少年实际居住地的认定

第一条 符合“两个一致”原则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在实际居住地的学区学校入学。(法定监护人定义见民法通则)

第二条 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

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房产证地址与其户籍地址不一致的,按照其父母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确认实际居住地以父母房产证地址为准。

第三条 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实际居住地认定学区。

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时有自有房产和私租住房,以自有房产确定学区。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的,若是诉讼离婚的,按其法定监护人的住房所在地确定学区;若是协议离婚的,按其父母原住房所在地确定学区。

3.已入住新购住房暂未办理房产证、户口未入的,凭购房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以居住地确定学区。

4.房屋拆迁户。拆迁后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产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按其原居住地(原房产证地址)所在地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已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5.挂靠户。挂靠户是指将适龄儿童少年(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挂靠在某一亲友或其他户主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户口所在地属于挂靠户且确无产权住房的,将统筹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6.租房户。滁州城区租房户子女入学,市、区教体局将根据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其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7.非住宅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以及赠与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遗嘱房等,均不能作为学区房,即不能以此房产作为所在学区入学的依据。

第二章 特殊群体学生入学

第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和城区学生同等对待,按照第一章相关条件入学。

第五条  驻军或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其父母可持军官证和部队政治机关证明到市双拥办审核登记,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滁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滁教[2013]22号),按照双拥政策执行。

第六条  招商引资企业引进人才子女入学。鉴于开发区、苏滁产业园等园区周边学校资源暂时短缺的现状,招商引资企业引入的公司级管理人员的子女,经相关部门核实确认,交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入学。

第七条  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适合进入普通学校的残疾儿童少年,可就近就便、优先安排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将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将统筹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育资源,为其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服务,并纳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八条  留守儿童少年入学。两区教育体育局实行留守儿童普查登记制度,把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全面了解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加强留守儿童接受教育的全程管理。

第三章 其他

第九条  其它无法认定实际居住地的,将参考户籍等相关情况统筹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第十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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